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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产品实货购销业务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5-03-21    来源:   浏览次数: 119

天府商品交易所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业务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煤炭产品实货购销业务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煤炭产品实货购销业务活动。交易所、采购(销售)方、指定交割地点、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的煤炭产品须符合天府商品交易所煤炭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具体商品参数详见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煤炭产品实货购销参数表》。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煤炭产品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煤炭产品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日(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详细交易时间见《煤炭产品实货购销参数表》。

第三章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业务交易管理

    第五条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采用挂牌交易。

    第六条 挂牌交易分为挂牌应价交易和挂牌议价交易。挂牌交易是采购(销售)方挂牌后,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摘牌成交的业务活动。

挂牌是指采购(销售)方在交易所交易平台发布需要采购(销售)煤炭产品的名称、质量标准、交割仓库、交货时间、价格、数量等信息。

应价是指采购(销售)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作出的接受应允。

议价是购销双方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相互协商的业务过程。

    第七条 煤炭产品实货挂牌交易流程

    (一)挂牌

符合资格的采购(销售)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采购(销售)的,符合规定的煤炭产品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当日闭市后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应价成交和议价成交

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后,可以选择应价成交或议价成交。

应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并认可挂牌价格、输入交易数量后作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形成煤炭产品实货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议价成交是指摘牌方查询挂牌商品的价格信息,通过交易平台将自己可接受的价格回复给挂牌方最后协商出双方接受的价格然后发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形成煤炭产品实货购销合同完成交易。

摘牌方发出的摘牌指令应包括摘牌数量、价格、购销方向及交货日期等信息。

    (三)交割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合同形成后,合同不可变更、不可撤销、不可转让,成交当日进入交割环节。

    第八条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实行保证金制度。销售方挂牌销售现货煤炭产品须提交货权证明、检测报告、交货地点、交纳挂牌量2元/吨的保证金,采购方在采购时须交纳全额货款20%的保证金。

    第九条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须以交易所规定的最小购销单位整数倍进行。最小购销单位根据交易类型分别见《煤炭产品实货挂牌交易参数表》、《煤炭产品实货竞价交易参数表》。

    第十条 交易商参与煤炭产品实货购销活动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标准根据交易类型分别见《煤炭产品实货挂牌交易参数表》、《煤炭产品实货竞价交易参数表》。

第四章  结算和结算管理

    第十一条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业务采用每笔结算制度。

    第十二条 交易所为购销双方提供货款结算服务。煤炭产品交割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十三条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合同形成后,根据合同约定的交割时间,销售方按照合同成交价和交割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收取货款;采购方按照合同成交价和交割数量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

    第十四条 交割完成后,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第五章  交收方式和交收管理

    第十五条 交割方式分为现货仓单交割、车板、在途交割和远期等协议交割。

    (一)现货仓单交割是指卖方提交指定交割仓库现货库存货权单《注册仓单》,买方在指定交割仓库验收《注册仓单》项下货物,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的交割方式。

    (二) 车板、在途交割是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货物给买方验收,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的交割方式。

    (三) 远期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交货周期,在成交后自行协商货物交收、货款支付等事项,经交易所批准后自行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的交割方式。

    (四)协议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自行协商货物交收、货款支付等事项,经交易所批准后自行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的交割方式。

    第十六条 交割流程:

    (一)仓单交割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方申请交收后,卖方作配货操作,选择交货方式为仓单交货,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作付款操作,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买方超期未支付货款或卖方超期未提交《注册仓单》的视为违约,具体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规定为准;

(2)买方在交易平台申请提货(可选择提货出库或仓单过户),交易所审核买方提货申请及提货方式、指定提货人等相关信息。买方申请提货出库的,交易所为买方开具《提货单》,并推送提货手续到指定交割仓库,通知仓库作好出库准备;买方申请仓单过户的,交易所将卖方《注册仓单》在交易平台内过户给买方,并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3)买方取得《提货单》或《注册仓单》后,须由指定提货人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凭《提货单》或《注册仓单》及提货人、提货车辆相关证件,到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并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或原库转存;

(4)若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超期未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均视为买方已收货无误;

(5)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卖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6) 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开具发票给买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已收到发票,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自收取发票(当面交付的,以签字接收为准;邮寄的,以邮件签收为准)后5个工作日未确认收票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已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7)买方确认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二)车板、在途交割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方作付款操作,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对应批次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买方申请交收后,卖方作配货操作,选择交货方式为线下交货,并不迟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付货物给买方。买方超期未支付货款或卖方超期未交付货物的视为违约,具体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规定为准; 

(2)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接收货物并验收。若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超期未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均视为买方已收货无误;

(3)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卖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4) 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开具发票给买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已收到发票,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自收取发票(当面交付的,以签字接收为准;邮寄的,以邮件签收为准)后5个工作日未确认收票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已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5)买方确认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三)协议交割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卖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交割;

(2)交易所受理协议交割申请,经确认审核后,通知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等事项。

    (三)远期交割流程:

(1)买卖双方确认交易周期,价格,交货地点等,双向锁定合约,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卖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交割;

(2)交易所受理交割申请,经确认审核后,通知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等事项。

    第十七条 交割过程中,交割违约处理按《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八条 交割过程中,若采购方交易商对交割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易平台提交异议申请(若交割货物数量较大时,采购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提交异议的期限)。采购方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交易所以《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采购方逾期未提交检验报告的,视为对该批交割货物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九条 交易所将买卖双方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二十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协议交割发生数量、质量、发票等异议的,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二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二十三条 煤炭产品实货购销业务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保证金制度。购销双方应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保证金或《注册仓单》,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采购(销售)方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限制自然人交易。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参与者仅限有行业背景的非自然人主体。 

    (四)不允许转让。所有交易完成后当即进入交割环节,不允许转让合同。

    (五)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采购(销售)方部分或全部煤炭产品挂牌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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