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商品交易所 煤炭产能预售交易业务细则 (试行)
天府商品交易所煤炭产能预售交易业务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煤炭产能预售交易业务活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所上市的煤炭产能预售交易业务活动。交易所、煤炭产能发售方、煤炭产能认购方、销售方、采购方、指定提货点、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上市商品和交易时间
第三条 交易所上市的煤炭产能预售产品须符合天府商品交易所煤炭产能预售交易细则规定。具体商品参数详见交易所网站公布的《煤炭产能预售参数表》(见附一)。交易所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煤炭产能预售参数,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 煤炭产能预售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13:30-15: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三章 煤炭产能预售管理
第五条 煤炭产能预售交易是指煤炭产能持有者将自己拥有的符合交易所规定的煤炭未来产能通过交易所平台挂牌,需方通过交易所平台摘牌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煤炭产能预售主要分为产能发售、订单转让、现货交割三个阶段。
第七条 煤炭产能发售方是指产能发售阶段在交易所平台发售未来煤炭产能的交易商,以下简称“发售方”。
第八条 煤炭产能认购方是指产能发售阶段在交易所平台认购正在发售的煤炭产能的交易商,以下简称“认购方”。
第九条 销售方是指在订单转让阶段销售持有的煤炭订单的交易商。
第十条 采购方是指在订单转让阶段购买煤炭订单的交易商。
第四章 产能发售
第十一条 煤炭产能发售是指符合交易所要求的生产企业或贸易企业将未来的产能在交易所进行挂牌交易的业务活动。
第十二条 煤炭产能发售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煤炭产能发售挂牌销售时须在自有交易账户存入规定比例的资金或提供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采购方在采购时须存入规定比例的资金作为履约保证。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申请产能发售方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在指定产品上具备较大规模生产能力;
2. 具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产能预售交易,交易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中心业务规则;
3. 具有健全的产能预售交易实施方案、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4. 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 应当具有交易所认可的交易经历;
6. 应当提交承诺履约担保;
7.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贸易企业申请产能发售方资格,除第八条2至7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具有控股仓库或长期合作的第三方仓库;
2. 提供银行保函作为履约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成为产能发售方,应当向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产能发售方可多次发售订单,并需在发售日前五个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向交易所提交发售申请。
第十六条 产能发售方提交的产能发售申请中应包括该批/次订单的日发货量,并经交易所批准在发售公告中予以公布。煤炭产能预售方需遵循交易所规定,在交易平台上发布预售信息。
第十七条 发售交易流程:
(一)挂牌
发售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煤炭产能发售信息,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
(二)应价成交或议价成交
采购方可以选择采用应价成交方式或议价成交方式挂牌摘牌。
应价成交是指采购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并认可挂牌价格、交货期及其他交易条件后作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并形成《煤炭产能预售订单》。
议价是购销双方通过交易所平台对挂牌商品价格相互协商的业务过程,议价后交易平台根据双方协商后的价格自动成交并形成《煤炭产能预售订单》。
第十八条 产能预售订单形成后,交易所根据买卖双方提交的书面材料及交易所相关规定提供货款结算服务。
第十九条 认购成功后,认购方可参与下一阶段的订单转让交易,发售阶段的交易保证金冲抵转让阶段的交易保证金。认购方也可选择签订电子购销合同进入交割环节,交割相关事项按本细则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订单转让
第二十条 煤炭产能预售订单认购方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求变化可将《煤炭产能预售订单》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采购方。采购方在采购后,也可将《煤炭产能预售订单》通过交易所电子交易平台转让。
第二十一条 煤炭产能预售订单转让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销售方需持有相应数量的订单,采购方需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订单转让交易流程:
(一)挂牌
销售方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交易平台发布已持有订单的信息,该信息作为其交易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成交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成交部分的挂牌指令。
(二)应价成交
采购方采用应价成交方式。
应价成交是指采购方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并认可挂牌价格、交货期及其他交易条件后作为摘牌指令下达至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并形成《煤炭产能预售订单》。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根据预售订单成交数量按成交量加权平均计算煤炭预售订单基准价,用于进行下一交易日煤炭预售订单交易报价管理。
第二十四条 当煤炭预售订单基准价与商品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距时,交易所可以调整并公布新的基准价。
第五章 交割方式和交割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最后交易日闭市后,交易所系统自动为发售方和认购方(采购方)生成《煤炭产能预售电子购销合同》(价格为订货价,数量为订单量),双方须在最后交易日17:00前完成电子确认,未及时确认的按交易违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合同生成后,进入交割环节。
第二十七条 交割方式分为现货仓单交割、车板、在途交割和协议交割。
(一)现货仓单交割是指卖方提交指定交割仓库《注册仓单》,买方在指定交割仓库验收《注册仓单》项下货物,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的交割方式。
(二) 车板、在途交割是指卖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交付货物给买方验收,买卖双方完成货物交收并通过交易平台结算货款的交割方式。
(三)协议交割是指买卖双方在成交后,自行协商货物交收、货款支付等事项,经交易所批准后自行完成货物交收和货款结算的交割方式。
第二十八条 交割流程
(一)仓单交割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方申请交收后,卖方作配货操作,选择交货方式为仓单交货,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额《注册仓单》。买方作付款操作,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买方超期未支付货款或卖方超期未提交《注册仓单》的视为违约,具体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规定为准;
(2)买方在交易平台申请提货(可选择提货出库或仓单过户),交易所审核买方提货申请及提货方式、指定提货人等相关信息。买方申请提货出库的,交易所为买方开具《提货单》,并推送提货手续到指定交割仓库,通知仓库作好出库准备;买方申请仓单过户的,交易所将卖方《注册仓单》在交易平台内过户给买方,并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3)买方取得《提货单》或《注册仓单》后,须由指定提货人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凭《提货单》或《注册仓单》及提货人、提货车辆相关证件,到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并办理提货或转存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办理提货或原库转存;
(4)若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超期未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均视为买方已收货无误;
(5)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卖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6) 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开具发票给买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已收到发票,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自收取发票(当面交付的,以签字接收为准;邮寄的,以邮件签收为准)后5个工作日未确认收票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已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7)买方确认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二)车板、在途交割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方作付款操作,在规定期限内支付对应批次全额货款并申请货物交收;买方申请交收后,卖方作配货操作,选择交货方式为线下交货,并不迟于交易合同约定的交货日期交付货物给买方。买方超期未支付货款或卖方超期未交付货物的视为违约,具体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规定为准;
(2)买方在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接收货物并验收。若买方对货物数量、质量无异议,须在交易平台确认收货,如有异议须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超期未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均视为买方已收货无误;
(3)买方确认收货后,卖方在交易平台确认收款,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卖方确认收款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4) 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卖方收到货款后应在规定期限(以各类商品交易细则的具体规定为准)内开具发票给买方,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买方收到发票后,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已收到发票,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买方自收取发票(当面交付的,以签字接收为准;邮寄的,以邮件签收为准)后5个工作日未确认收票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已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5)买方确认收取发票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三)协议交割流程:
(1)交易合同进入交割期,买卖双方交易商共同向交易所申请办理协议交割;
(2)交易所受理协议交割申请,经确认审核后,通知买卖双方自行办理交割;
(3)买卖双方自行办理货物交收、货款结算和发票开具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交割过程中,交割违约处理按《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交割过程中,若采购方交易商对交割货物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易平台提交异议申请(若交割货物数量较大时,采购方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提交异议的期限)。采购方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买卖双方签订的《煤炭产能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交易所以《煤炭产能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采购方逾期未提交检验报告的,视为对该批交割货物质量无异议。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交易所将买卖双方签订的《煤炭产能预售合同》中约定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作为确定商品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割货款给付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协议交割发生数量、质量、发票等异议的,由购销双方自行处理和承担责任。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三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购销双方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四条 煤炭产能预售业务交易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保证金制度。购销双方应按照交易所规定交纳保证金或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合同而做出的担保承诺。
(二)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采购(销售)方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购销双方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三)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他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采购(销售)方部分或全部煤炭产品预售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